为了进一步增强组织性、纪律性,切实转变工作作风,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,结合我处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作息规定
(一)严格按照规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,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、擅离职守。
(二)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,尽职尽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。
(三)上班时间不准喧哗吵闹,不准闲聊、玩游戏、办私事,不准擅离办公室或中途外出办私事。
二、请销假规定
(一)个人因公开会、出差、外出办事,应按提前向单位领导请假并获批后方可离开。
(二)个人请事假5天(含5天)、病假10天(含10天,并提交医院医生诊断证明),须由单位领导批准。超过此期限的,必须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,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。请病、事假1个月以上的个人,以及副处级以上干部请病假、事假,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,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。
(三)请假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衔接并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,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、有序的开展。
(四)请假期满到期上班,应及时向请假批准人销假。因特殊情况期满未回的应及时续假并说明事由。
三、考评办法
严格考勤制度,明确考勤人员,负责具体考勤工作。考勤人员要认真负责,实事求是,分类进行考勤,须精确到每天真实出勤状态。不能虚报、漏报、瞒报。考勤人员及单位领导要在考勤表上签字确认,每个月5号前(节假日顺延到假期结束后第2日)将上月考勤表报送人事处。
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,擅自离开的,一律按旷工处理。对因旷工误事或对本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,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底评先资格。